案例1.2020年11月1日,甲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从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一批材料,合同约定不含税金额100万元,增值税13万元,合同约定货物应于2020年11月20日交付,货物验收合格后甲公司当日需要将货款一次性支付。同时,乙公司需给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1月20日,货物交付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紧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为此,乙公司也没有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2020年在11月末将因未取得发票的材料成本以100万元暂估入账,当月结转了主营业务成本。
针对上述业务,甲公司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如何做相关的税务处理呢?接下来,我们结合具体情况来分别做处理:
第1种情况、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前取得发票
假设2021年3月,甲公司向乙公司结清了货款,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日期为2021年3月10日。虽然该发票开具年度为2021年,但该笔成本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仍然属于2020年度的成本支出,财务人员只需要将上述发票后附在2020年11月相关记账凭证后面即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需要做纳税调整处理。
第2种情况、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前未取得发票 【财务管理】
假设甲公司上述业务涉及的货款一直未支付,在汇算清缴期内乙公司也没有给其开具发票。那么,对应的成本能在税前列支扣除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相关规定: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此外,我们还需要注意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时限要求,即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对于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是否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我们还要注意对方的“身份”问题,即: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如果甲公司在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发票,对于暂估入账成本,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接下来,我们再来说一说“预提费用”涉及的税前扣除问题,这类问题的常见表现形式为成本费用支出尚未实际发生,但企业提前将该笔成本费用支出在税前扣除问题。
案例2.甲企业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企业遇到如下两笔特殊业务:
业务1.2020年12月,甲企业决定向所有在职员工发放相应金额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奖金总计金额680万元。当月财务人员已将该笔支出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科目,但截至2021年3月末,该笔奖金一直没有发放。
业务2.甲企业开发的X商品房楼盘项目于2020年3月达到预售条件,甲企业以期房的方式对外销售。甲企业与购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21年6月1日,若甲企业发生延期交房情况,则按照合同约定按日计算违约金赔偿给购房者。2020年12月,甲企业经评估工程进度,预计将延期交房2个月。财务人员经计算,预计甲企业将因此发生赔偿支出460万元,并将该笔很可能会发生的赔偿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
针对业务1,甲企业已预提但尚未实际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能否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因此,如果甲企业能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发放该笔已经预提的年终一次性奖金则可以税前扣除,反之则不可以扣除。
针对业务2.甲企业预估的延期交付违约赔偿金支出460万元,能否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扣除呢?【财务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笔违约支出虽然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但因为其尚未真实发生,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的“实际发生”要求,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不能税前列支扣除。